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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初步审查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1-08 11:08: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

        2017年12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人员:

        根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及《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我们将市政府向市人大报送的《江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印送省人大环资委,四市三区人大常委会及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市广告协会、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组成调研组赴开平市、鹤山市调研,并在市人大召开座谈会,听取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及部分镇街人大、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广告协会、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现就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初步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发展也同时加快,成为向大众传播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信息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大型化、多样化、立体化日趋明显,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是影响公众安全,自然灾害引发损坏、伤害情况时有发生。二是随着大屏幕广告招牌及新型发光材料应用的普及,光源污染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开始显现。三是城市扩容提质、文明城市创建及保持对广告招牌设置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规范有序营造宜居宜商宜业的空间环境的要求十分迫切。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合法性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属“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草案起草、审查、报送等程序符合《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因此,本条例(草案)制定合法。

        三、制定条例草案的可行性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市、县、镇(街)三级配备了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人员和执法队伍,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加强对广告招牌管理有着十分强烈的意愿,为广告招牌设置的法治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本条例(草案)具备可行性。

        四、建议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广告招牌“设置人”的法律涵义及其权责的来源,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等有待明确。

        (二)各级广告招牌主管部门法定授权应进一步明确,尤其是镇一级的管理和执法权限问题。其关联度高的其他部门亦应明晰。

        (三)广告招牌专项规划的法定作用、编制及管理应加以明确。

        五、对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八条第(十二)项禁止“在主次干道、公共广场采用手持、骑行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的”,建议修改为“在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的表述。

        (二)建议在第七条增加“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30日”、“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建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筑物设置户外招牌应保持与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一致,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和门牌号”。

        (四)第十一条第三款“户外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和新工艺”建议修改为“户外招牌制作鼓励采取国家提倡的新型材料”。

        (五)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许可期限过短,是否符合实际,建议适当延长许可期限,设置广告过渡期。

        (六)由于现时办理车身广告需要向工商局和车辆管理所提交申报。根据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机车登记规定》,变更车身广告的,机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登记。为避免办理行政事务的重复和减轻企业多部门申报的负担,建议条例(草案)中的广告载体不将公共交通工具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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