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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8月30日在江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14 10:24: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江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6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系列活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完善。一是广泛书面征求意见。7月5日,将征求意见稿在江门日报、江门365买球怎么玩_365bet是什么公司_365真人注册刊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9日,发送各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等十九个市直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征集意见。二是组织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7月24日,针对在条例中设定以中止通讯服务的方式治理乱贴小广告的合法性问题,再次召集市网络信息统筹局及中国移动通信江门分公司等三大通讯运营商进行专门研究;7月27日,再次召集立法咨询专家会议,对条例中重大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专题论证。三是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完善法规。7月19日,将征求意见稿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由其转发省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7、8月间,两度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处相关负责同志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把关。四是开展表决前评估。8月8日至22日,按照《立法法》《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市地方立法基地组织市内外有关专家围绕条例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总体合法、可行。

        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8月28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使条例的适用范围能更好的切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并对该条的有关表述进行了规范,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条。

        二、为发挥原则的概括、统领作用,结合草案修改稿内容,将条例的基本原则修改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的第三条。

        三、鉴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且条例的有关条文也明确了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关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的第四条第二款。

        四、为保证条例的合法性,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关于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为使条例的执法主体与正在进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相衔接,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六、鉴于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责任区范围的界定与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冲突,并为理顺该两条的条文逻辑,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并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相关内容分别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七、鉴于我市已经制定了城市容貌标准,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关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新增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

        八、为切合城市管线架设实际需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楼宇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管线。”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条。鉴于对擅自新设管线的行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设定了法律责任,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九项关于该部分内容的法律责任。

        九、为避免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暂停通讯服务方式来治理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及涂写、刻画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相关内容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十、鉴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关于禁止影响城市水域环境卫生规定的禁止行为部分已包含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中或已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删除了该部分内容的规定,并删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十一、为使生活垃圾分类落到实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增加了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当进行分类的规定,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降低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相关内容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十二、鉴于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条已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作了总的规定,为避免重复表述,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指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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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鉴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奖励在当前条件下不可行,为保证条例的可操作性,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关于该部分内容的规定。

        十四、为方便购房者清楚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增加了对明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违反该规定的处罚。相关内容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十五、鉴于我市商场、餐饮、加油站等经营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在营业时间已是免费开放,对此进行规定不具实际意义,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并对该条的其他内容进行了规范表述,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一条。

        十六、鉴于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已作规定,为理顺条例逻辑,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规定,同时删除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内容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三条。

        十七、鉴于不履行责任区职责的法律责任中的部分规定在后续条款中已有明晰,为避免条文冲突,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有关该部分的内容。

        十八、为落实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处罚。相关内容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条第九项。

        十九、鉴于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有关代履行的规定。相关内容修改后分别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十、鉴于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关于环卫设施维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厕所免费开放、第四十五条关于化粪池、储粪池管理等相关问题在当前并不属于特别突出的矛盾,为减少条例中的罚则部分规定,实现条文各部分体例的平衡,删除了草案修改稿法律责任中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上述规定罚则部分。

        二十一、鉴于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关于不依法履职法规责任的规定过于抽象,不具有实际意义,修改精简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七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结构调整和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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