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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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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出处:江门市妇联
        • 发布时间:2022-08-16

        作为我市首部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

        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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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了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

        不得阻碍

        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

        妨碍正常泊车

        如若违反将面临200-2000元的罚款


        设置障碍、阻碍泊车,罚!


        △ 《条例》规定今后,私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阻碍交通秩序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临街的商户为了招揽生意,方便顾客停车,在便道上私设地桩、地锁,占据了一块区域,公共空间变成了内部停车场,也有单位在公共空间安装地锁占据“车位”,不仅影响正常通行,加剧车位紧张局面,还违反《条例》相关规定。五月一日起,这样的行为也得改改了!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将是重点整治行为之一。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得有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二、驾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


        三、驾驶车辆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互相礼让、依次交替通行。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汽车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骑乘人应当下车推行通过,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机动车应当依照标识方向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避免影响他人。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抢座、占座;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十一、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十二、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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