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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来源:江门365买球怎么玩_365bet是什么公司_365真人注册 发布日期:2012-09-20 15:55: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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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27日江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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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办理的意见。审议意见应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发出。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要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认真整理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拟出审议意见(草案)印发主任会议成员传阅后,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整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交“一府两院”办理。

          第三条 审议意见的交办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交办工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两个月内将办理方案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六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并说明原因;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

          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包括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办理措施和效果等内容;对于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情况应说明原因或事由。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当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研究。

          对办理情况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由有关工作部门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促进发展、关注民生的原则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经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并采用适当方式表决。

          报告须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未过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向办理单位印发督办通知书。办理单位应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重新办理情况报告将再次进行表决。

          对重新办理情况报告的表决结果仍未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按照《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加强与办理单位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检查、调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5日江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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