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试行办法
(2016年8月26日江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2017年8月28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9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邀请华侨列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试行办法》,为了规范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华侨和江门市荣誉市民列席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会议工作,促进华侨和荣誉市民积极参与江门市经济社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邀请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华侨和荣誉市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促进祖国统一,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国爱乡;
(二)祖籍为江门市籍或者在江门市居住、投资、工作;
(三)对江门经济社会建设有突出贡献,或者在某一领域有较高成就,或者在侨居国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有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意愿和时间,具有一定的议政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 每年邀请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华侨和荣誉市民名额一般为各15名以内,具体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不与出席或列席同时召开的市政协会议人员重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作出有关邀请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第五条 每年邀请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华侨人选建议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委托市侨务局、市侨联和市致公党分别推荐。
荣誉市民人选建议名单委托市侨务局、市台港澳事务局和市商务局分别推荐。
同一名华侨和荣誉市民可以多次受邀请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会同推荐单位商定初步人选。
华侨列席人选委托市侨务局、市外事局征求中国驻相关侨居国使、领馆的意见。如征求个别中国驻相关侨居国使、领馆意见确实存在困难,可由推荐单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荣誉市民列席人选由推荐单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根据市侨务局、市外事局反馈的使、领馆意见和推荐单位资格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会同选联任工委对华侨和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复核,并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邀请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华侨和荣誉市民人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委托推荐单位转送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邀请函和大会正式会议通知,并协助落实列席人员到会。
第十条 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按其祖籍、投资地或工作地等编入相应的代表团,全程列席会议,并享有与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荣誉市民列席人员中的外籍人士只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大会筹备(秘书)处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会议期间的相关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工作人员可以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联任工委、华侨外事工委和市侨务局、市侨联、市致公党抽调。大会筹备(秘书)处相关会务组协助做好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会议期间的接待、会务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前,工作小组召开情况介绍会,向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相关活动安排: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会见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
(二)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市政府领导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听取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对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实地考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参与大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和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负责对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形成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按程序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在6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人,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外事工委负责跟踪落实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建议办理情况。经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可以组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对办理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第十六条 华侨和荣誉市民列席人员旅居海外回国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国际旅费自理,按回国路途远近给予适当补助。
会议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列入大会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