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6月26日
为全面了解我市立法需求,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顺利推进我市地方立法权的实施,6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组成四个调研小组,召开对口联系的市直单位座谈会,赴各市(区)开展立法项目调研。经过汇总,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93项,其中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71项,超出地方立法权限的22项;主要集中的领域在12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立法建议项目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
交通管理
1、市区三轮车管理规范(市公安局)
2、市区咪表停车执法规范(市公安局)
3、驾驶证境外换领业务管理规范(市公安局)
4、摩托车入户限制与上路行驶规定(市公安局)
5、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住建局)
6、电动车规范管理(鹤山市)
7、营运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鹤山市)
8、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开平市)
9、简易码头管理(开平市)
10、交通运输的超载、非营利性运输管理(恩平市)
城乡规划
11、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市法制局、市规划局、鹤山市、开平市)
12、江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市中级法院、恩平市)
13、城市市政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市规划局、江海区)
14、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条例(市司法局)
城乡建设管理
15、江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市住建局、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开平市)
16、城区物业管理条例(市中级法院、新会区、台山市)
17、城乡垃圾管理(市检察院、台山市、开平市)
18、城市绿化管理(市中级法院)
19、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法制局、市住建局)
20、江门市地理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市法制局)
2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法制局)
22、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法制局)
23、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法制局)
24、地名管理办法(市法制局)
25、江门市消防条例(市公安局)
26、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市民政局)
27、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市教育局)
28、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市住建局)
29、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条例(市住建局)
30、江门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住建局)
31、“三旧”改造管理办法(市规划局)
32、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新会区、台山市)
33、规范农药、肥料的生产、经营(新会区、台山市)
34、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平市、恩平市)
35、农村“三资”管理(蓬江区)
36、流浪狗管理(新会区)
37、高危项目管理(如游泳场所管理)(新会区)
38、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新会区)
3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规定(鹤山市)
40、规范部门下放职能给村(社区)的行为(开平市)
41、城市公园管理(恩平市)
42、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恩平市)
(二)环境保护方面
山体水域保护
43、潭江水域保护(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44、饮用水源地保护(市司法局、新会区、鹤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45、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市法制局、市规划局)
46、江门市主城区水域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市法制局、市规划局)
47、水库环境保护(新会区、恩平市)
48、海岸带保护(台山市)
其他
49、林业资源保护(市中级法院、新会区、开平市)
50、矿产资源保护(市中级法院、新会区)
51、禽畜养殖管理(蓬江区、鹤山市、恩平市)
52、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新会区、台山市)
53、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市法制局、市环保局)
54、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法制局)
55、建筑扬尘、噪声防治(市环保局)
56、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市环保局)
57、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新会区)
58、废品回收行业准入办法(江海区)
59、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开平市)
(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建筑保护
60、江门碉楼保护条例(市司法局、恩平市)
61、华侨捐建建筑(含侨捐校舍)保护(市外事侨务局、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62、历史建筑(含华侨建筑)保护(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63、江门市长堤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市法制局、新会区、台山市)
64、近现代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市规划局)
65、历史名人(含华侨名人)故居保护(鹤山市)
66、开平碉楼与村落保护管理条例(开平市)
文物保护
67、历史文物保护(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新会区、台山市、恩平市)
68、不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保护与利用的指引办法(市文广新局)
其他
69、江门历史文化(含华侨历史文化)保护(市外事侨务局、市侨联、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
70、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市文广新局)
71、陈皮文化保护(新会区)
(四)其他方面
华侨权益保护
72、华侨回国定居规定(市外事侨务局、开平市)
73、江门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外事侨务局)
74、年满60岁以上归侨发放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市外事侨务局)
75、暖侨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市外事侨务局)
76、华侨财产保护(鹤山市)
教育管理
77、江门市托儿所管理办法(市教育局)
78、加强学前教育(新会区、开平市)
79、校外托管和辅导机构管理(鹤山市)
行政执法
80、完善公安机关介入环保刑事案件的查处机制(新会区、台山市)
81、教育行政执法(蓬江区)
82、赋予镇一级政府一定的执法权(新会区)
83、打击私宰猪(新会区)
84、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衔接、合法性审查(恩平市)
其他
85、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对农村土地对外发包的审批权相关事宜立法(市中级法院)
86、江门市籍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市体育局)
87、加强志愿服务和社区青少年工作(团市委)
88、反家庭暴力条例(市妇联)
89、特殊人群服务体系建设(市残联)
90、种苗经营管理(新会区)
91、促进群众体育普及和发展(鹤山市)
92、规范建筑领域的转包、挂靠等行为(恩平市)
93、劳资纠纷处理(恩平市)
二、建议集中的领域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
1、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江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个建议项目。建议理由:《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等存在一定冲突;《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部分内容未明确,如没有对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权力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部分具体的建设行为(建设强度等)没有作出规定。
2、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城市市政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道路管线开挖管理》、《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条例》、《江门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4个建议项目。建议理由: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大部分市政设施和管线由各专业单位进行垂直管理,这与城市建设时有矛盾。在已建成市政道路铺设新管线极易造成原有路面的破坏,致使道路的使用时间和功能大打折扣,亟需地方政府统筹建设管理。
3、城市管理。《江门市城市管理条例》、《江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流浪狗管理》、《市区三轮车管理规范》、《市区咪表停车执法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电动车规范管理》、《营运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的超载、非营利性运输管理》、《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城市公园管理》12个建议项目。建议理由:目前在城市市容市貌、市政及交通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管理难题,如行人、电单车冲红灯、占道经营、牛皮癣、噪音扰民、公共场合吸烟、犬只饲养等,均缺少有效管理手段。
4、物业管理。《城区物业管理条例》、《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条例》2个建议项目。建议理由:一方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总投资的概念和范围没有说明,关于房屋维修基金收取的依据、比例和使用引起的纠纷较多。另一方面,我市物业管理主要有房产开发公司或物管部门管理、小区业主自治管理两种模式。前者专业性强,但费用较高,管理者与业主之间矛盾较多;后者靠业主自发维护,要长期开展需要政府部门支持。
5、城乡垃圾管理。建议理由:城乡尤其是农村垃圾管理不到位,加上部分企业和群众的卫生意识、社会责任感不强,乱扔垃圾现象普遍,土地和水受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二)环境保护方面
6、潭江水域保护。建议理由:潭江流域面积占江门总面积的2/3,目前流域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已成全市人民关注的热点。而流域保护立法的空白以及分级审批制度等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也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7、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水库环境保护》2个建议项目。建议理由:饮用水水质关系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我市饮用水水质状况堪忧,我市饮用水主要依靠西江排放,但企业和生活污水向西江流域排放导致水源污染。加上缺少替代备用水源,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还有待提高,如果不对饮用水水源加以保护,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8、林业资源保护。建议理由:我市林业资源丰富,但滥伐林木现象比较严重,需要立法保护。
9、禽畜养殖管理。建议理由:我市禽畜养殖与土地消纳能力、水环境容量的矛盾突出,治污工程建设指导、服务和扶持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这些问题制约了畜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10、碉楼保护。《江门碉楼保护条例》、《开平碉楼与村落保护管理条例》2个建议项目。建议理由:我市碉楼分布范围广,开平、台山、恩平等地都有;开平碉楼是江门地区独有的世界文化遗产;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针对性仍不够强,加强碉楼保护,有利于打造“中国侨都”品牌。
11、历史建筑保护。《华侨捐建建筑(含侨捐校舍)保护》、《历史建筑(含华侨建筑)保护》、《江门市长堤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条例》、《近现代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历史名人(含华侨名人)故居保护》5个建议项目。建议理由:江门历史建筑众多,但普遍存在无人管理或者管理不善的状态。当前不少历史建筑被拆除、侵占或者破坏,这些建筑代表着一个历史时期的文化,具有不可复制性,需要立法保护。
12、历史文化(含华侨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保护与利用的指引办法》、《江门历史文化(含华侨历史文化)保护》、《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陈皮文化保护》5个建议项目。建议理由:江门历史文化尤其是华侨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具有众多的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文化街区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比较原则,因缺乏执行标准、监督标准等,在地方执行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