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就潭江立法组织召开论证会。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钟军参加论证会,并强调了五点意见。
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就潭江立法组织召开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钟军,党组成员黎兆元,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城建环保工委、市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法制局、五邑大学政法学院、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论证会上,各方围绕潭江立法的目的、价值取向,法规的标题、结构、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部门责任、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展开讨论。立法方向是水质保护还是水环境保护?是河流保护还是流域保护?工业、生活、农业源污染哪个是主要污染源?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是否属于水质保护范畴?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如何衔接?原有的潭江保护模式如何上升为法规成为特色?法规分章好还是不分章好?各方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各种观点碰撞,论证会气氛热烈。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黎兆元认为,首先,要分析立法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从而明确立法目的;其次,立出来的法规要管用,能执行、能监督、能衡量,从而树立法的权威性;最后,立法要注重方法,要学习先进地区同类法规、深入基层摸清实况、责任明确通力合作、统筹安排资源共享等。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钟军强调:一是潭江立法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包括“潭江管理模式”在内的政府多项管理措施,还只是行政手段,无法律强制性,以地方性法规来保护潭江将更加行之有效。二是地方立法要突出本地特色。立法要针对本地特殊情况,严谨、规范、有效,具有可操作性,法规出台后还要进行立法后评估。三是潭江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多个部门都有责任,社会也有责任,要统筹兼顾,立法不能部门化。四是立法要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省人大等各方面的意见。五是地方立法是我市的全局性工作。立法是党委、人大、政府、社会共同的事情,要多沟通、多协调、多支持、多帮助,从而保证立出来的法规质量高,得到社会的认同。
(法制工委 伍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