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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1-20 16:53:00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2016年11月29日在江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江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9月28日,江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关于〈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建环保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开展了系列活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一是广泛征求意见。9月30日,将草案在江门日报和江门365买球怎么玩_365bet是什么公司_365真人注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10月8日至23日期间,会同城建环保工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法制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0月2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委委员,市法制局等16个市直部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人大常委会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二是组织论证会。11月10日上午,组织召开了市立法咨询专家会议,就该草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三是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11月11日上午,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协助下,邀请省环保厅、省地震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华南农业大学农林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广州市地质调查院、深圳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在广州召开论证会,对草案进行专题论证; 11月22日,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将修改后的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该委就草案中的一些制度设计、语言表达等问题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11月24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11月28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及保护对象

        为规范表述,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山体定义,结合我市山体保护的实际情况,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建议对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明确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以及规划外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鉴于山体保护难以做到确保山体风貌完整,建议规范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山体保护定义的表述,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

        (三)为理顺条例逻辑,进一步直观理解山体保护的对象范围,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山体保护规划保护对象的内容调整到山体保护基本原则之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同时为避免行政化语言表述,明晰相关概念,准确界定应当纳入规划保护的山体范围,建议删除该条款中有关生态林地、城市主要门户、重要景观节点等不规范表述。

        (四)为维护条例体系的完整性,建议增加一款,对未纳入规划的山体保护工作作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的指引性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为准确界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明确职责分工,突出主体责任,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为避免责任主体重复,建议删除市、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的表述,同时对相关语言表述进行规范,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二)建议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山体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规范表述,突出其规划管理的职责,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三)建议增加一款,明确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在山体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

        (四)建议增加文化、宗教主管部门作为山体保护的重要职能部门,相关内容列入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五款。

        三、关于举报机制及表彰奖励

        (一)为避免法条表述繁杂冗长,建议对草案第七条关于单位和个人在山体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作精简表述,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二)草案第七条第四款关于政府引导与表彰奖励的规定具有独立性,建议单独列为一条,并对语言表述进行规范,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四、关于规划制定及修改程序

        为进一步增强规划的刚性,加大对政府制定及修改规划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建议增加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山体保护规划前,应当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

        (二)建议增加山体保护规划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程序,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四款。

        (三)建议对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山体保护规划的情节作规范表述,避免语言表达矛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五、关于规划内容

        (一)为使条文语言表述简明扼要,建议对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规范表述,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为使山体保护工作更具实效,建议增加一款明确山体保护图则应当包含的内容,对山体立体空间的保护作出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为增强对重点山体的保护,建议增加一条,要求政府制定重点山体保护名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禁止建设区与限制建设区,并对限制建设区的建设条件作出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禁止行为

        为更好地对山体实施保护,针对破坏山体行为的多样性,建议增加三项,分别对在山体保护规划范围内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倾倒、抛撒、堆放垃圾,擅自采伐林木等日常较为常见的山体破坏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七、关于山体修复治理

        为保证条例的可操作性,规范条文的语言表述,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鉴于草案第十七条有关例外情况的规定无实际意义,其表述的意思已有其他条文涵盖,建议予以删除。

        (二)建议增加一款,要求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管辖权限对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建档,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三)鉴于草案第十九条关于不符合规划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表述易产生歧义,且难以实际执行,建议修改明确为对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或者搬迁的,应当给予补偿,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四)建议对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山体修复的规定作出修改,明确破坏者责任、代履行等具体内容,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五)为使条文逻辑更清晰,归纳内容相似条款,建议修改草案第十八条关于不得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的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

        八、关于法律责任

        (一)为使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相对应,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为一条,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建议新增两项,分别就在山体保护规划范围内擅自采石、挖砂、取土,倾倒、抛撒、堆放垃圾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二)鉴于上位法对擅自采伐林木、在非指定区域建造坟墓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建议结合第二十七条内容,增加一项,对该类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指引,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进一步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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