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知识】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及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政协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政协的上述规定,也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会期作出了相应规定。
来源:《政协委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