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协书画院章程(试行)
(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门市政协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是人民政协工作的拓展和延伸,是发挥人民政协团结联谊作用,联络江门历届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及国内外江门籍书画界知名人士的平台。
第二条 书画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江门书画界政协委员和代表人士,开展具有政协特色的书画工作,繁荣江门侨乡书画艺术,为助力“港澳融合”和“侨都赋能”工程、助推文化强市建设服务。
第三条 书画院加强与广东省政协书画院和地级市政协书画院的工作联系,增进与本市各书画艺术团体的交流,以江门籍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为纽带、开展与港澳台地区书画艺术界的互动和海外艺术机构的交流,拓展政协公共外交新途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书画院是江门市政协机关内部组织,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书画院实行市政协党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现任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院长、副院长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五条 书画院院务工作由院务会议主持。院务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召开,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市政协分管副秘书长、书画院秘书长组成。
第六条 书画院秘书长人选原则上由市政协在职干部担任,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产生;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报院务会议审议任免。
第七条 书画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由往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担任。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人选由院务会议协商产生。
第八条 书画院设艺术委员会,遴选若干名理事担任,由院长聘任。其主要职责为甄别书画作品的品质,为作品的收藏、展览等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书画院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书画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办或承办有关艺术展览,组织参加省政协书画院举办的有关展览活动。
(三)组织开展书画艺术创作、笔会、讲座、研讨及考察交流等活动。
(四)根据需要编辑出版书画作品集。
第十条 书画院院务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决定书画院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召开艺术委员会会议,开展相关评审、艺术讨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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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书画家
第十二条 书画院聘请顾问若干人。由在全国、省、市级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担任过领导职务,或为政协书画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老艺术家担任。
第十三条 书画院聘请理事若干人。由具有全国、省、市级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资格的历届市政协委员,在江的历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以及为江门书画事业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历届市政协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 书画院聘请特邀理事若干人。由江门地区和省港澳书画界领军人物,热爱政协事业,热心政协书画艺术活动并具备全国、省级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或江门市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理事资格和作品在全国、省级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书画展览中获奖或多次入选的书画家担任。
第十五条 书画院聘请的顾问、理事和特邀理事需赞成本院章程,顾问的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理事和特邀理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经本人同意,并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即生效。聘请的具体人数由院务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书画家聘期为5年,根据需要,可以续聘。书画家辞去本院职务,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议通过后解聘。
第五章 书画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书画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笔会、写生和书画展览等活动。
(二)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书画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二)遵守本院章程,执行相关决议。
(三)热心政协书画工作,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院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经费安排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书画院经费在市政协机关办公经费中列支,用于书画院的办公、各项活动和人员支出;承办重大活动申请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书画院举办笔会、交流及接受馈赠的书画艺术作品,除作者特别声明外,归本院所有,与本院其他资产一起,由市政协机关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自江门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